为了充分调动煤矿员工依法监督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严肃处理违规、违章生产行为,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举报人
凡在矿内从事煤炭生产、矿井管理的煤矿工人,以及关心、关注、支持本煤矿煤炭生产、安全管理的各届人士均可举报。
第二条
举报对象
第三条
举报内容
对在煤矿安全工作上,有下列问题的均可举报:
2.无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营业执照(含证照不全),仍从事原煤生产。
3.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齐全、工作不到位。
4.违法开采,破坏国家资源,危害国家、集体利益,影响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行为。
5.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工作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
6.矿井通风、防瓦斯爆炸和防灭火、防治水等安全生产条件和设备设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8.矿工违规作业的现象和问题。
9.安全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违法违纪问题。
第四条
举报、投诉地点和方式
1.举报、投诉地点分别设在矿安检科。
2.举报人可通过信函、电话等形式举报,也可直接到公司及上级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条
奖励办法
凡举报问题一经查实,对举报者保密,并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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