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由矿长主持会议,坚持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会议。
第二条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领导小组成员、各单位主管、矿长和分管标准化工作的副职及技术员、有关人员参加会议。
第三条
研究解决安全质量达标中出现的问题,探索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新办法,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目标和管理责任,评比标准化工作阶段结果,总结安排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重点。
第四条
按照煤矿质量标准化工作每月安排考核兑现结构工资。
第五条
认真做好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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