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地测防治水资料、技术报告等审批制度,使其更规范,程序更严格,确保地测防治水资料、技术报告等审批制度从设计到审批都严格把关,责任到人,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地质说明(“三书”)的审批制度:
1、工作面掘进地质说明书和回采地质说明书由矿总工程师审核批准,方可生效。
2、采区地质说明书,要报公司审批。
第二条
储量管理的审批制度,必须严格按《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规定的权限范围执行。
第三条
各类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须编制专门设计,报公司审批。
第四条
向上级机关汇报的地测图纸、资料等,需经领导审批后,方可上报。
第五条
其他有关地测防治水资料、技术报告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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