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地质预报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地测科室与采掘科室应密切配合,及时观测被揭露的各种地质现象,分析地质规律;
2、地质预报应按年报、月报等形式进行,且应根据采掘工程的进展及时发出;
3、地质预报应做到期前预报、期末总结,预报与实际出入较大时,应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提高地质预报质量;
4、地质预报经矿井总工程师审查签字后生效。
第二条
地质预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断层、褶皱、陷落柱、地层倾角和岩浆侵入体等特征,以及对煤(岩)层的影响等;
2、煤层厚度、煤层结构、煤体结构、煤质、煤层顶底板及其岩性;
3、煤层瓦斯赋存规律、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性等;
4、含水层、隔水层、构造体的含水性和导水性,最大涌水量和正常涌水量,老空区、老窑位置及其积水情况,封闭不良或封闭情况不明钻孔的位置及封孔情况等;
5、其他致灾地质因素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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