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煤矿地质工作应当坚持“综合勘查、科学分析、预测预报、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二条
煤矿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研究煤矿地层、地质构造、煤层、煤质、瓦斯、水文地质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等地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开展地质类型划分。
(二)查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各种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做好相应的预测预报工作。
(三)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地质观测、资料编录和综合分析,提供煤矿建设和生产各个阶段所需要的地质资料,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
第三条
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设立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地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建立健全煤矿地质工作规章制度。
第四条
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积极采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和新装备,认真开展煤矿地质研究,不断提高煤矿地质工作的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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