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为了加强矿井生产技术管理,不断提高矿井采掘工作面生产技术管理水平,做到科学地组织生产,实现工作面正规循环作业,均衡地完成生产任务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确保工作面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有章可循,严格执行“一工程一措施”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矿各科室、施工队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做到有部署、有安排、有检查,使规程、措施管理制度化。
第三条
采煤、掘进、开拓、贯通、安装、回撤工作面在生产作业前必需编制作业规程,单项工程和临时性工作及特殊作业环节施工作业时都必须安全技术措施,严禁无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施工作业。
第四条
每个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安装、回撤工作面,都必须在投产或开工前,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间和要求编制审批作业规程。
第五条
煤矿业务主管科室应根据生产接续计划安排生产作业计划,提前十五天向施工队下发《施工通知单》,同时由地测人员负责提供该作业面的《地质报告书》,交业务科室和施工队。施工队技术员应根据业务科室所提供的资料尽快编制作业规程。
第六条
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编制,必须依据审批的《工作面设计》和《地质报告书》、《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等,结合矿井技术装备水平、各项安全制度及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的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编制。
第七条
施工队编制规程前,首先应对业务科室下发的《施工通知单》中提出的工程内容的主要技术要素、装备、支护形式、顶板管理方法等具体指标要求,会同业务科室管理人员、区(队)长、技术人员及有经验的老工人深入现场调查研究,提出初步意见,作为编制作业规程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
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要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内容具体,措辞严密,条理分明,语言精练、图文清晰。批准后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统一用A4纸打印,并装订整齐。
第九条
作业规程一般实行会审制,作业规程的初稿编制完成以后,由区(队)初审。在会审前编制单位要将会审稿发给审批人员预先审阅,各单位都要建立职责明确的规程、安全措施审批责任制。作业规程会审由总工程师组织,会同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参加,组织生产、安检、机电、调度、通风等关业务科室的负责人及施工单位的队长、技术员等参加。会审过程中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经队技术员修改补充后,有关科室在文本上签字定稿,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生效,批准后的作业规程必须打印,做到装订整齐,图文清晰。
第十条
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由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应急预案、灾害预防处理计划以及审批权限有规定的技术文件按规定程序审批。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原件经审批人员签字后由主管业务科室建档保存。
第十一条
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批准后,施工队队长和技术员负责本区(队)全体作业人员的学习贯彻,学习时要签名登记,记录学习的内容、时间、人员和地点,因请(休)假等原因没有参加学习的人员必须先补课,中途参加工作的人员都要按规定进行学习,所有工作人员都必须进行作业规程的考试,考试成绩必须造册登记,考试不合格者应限期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二条
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贯彻后,所有作业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作业规程中的各项规定。各矿职能科室负责监督实施。作业时违反规程作业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所有采、掘工作面在回采和掘进作业过程中,遇地质情况变化,如断层、陷落柱、冲刷带等,以及遇采空区和老塘水等特殊地段都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或补充修订作业规程,经批准后方准继续施工。
第十四条
作业规程必须于投产或开工前十天编写完毕,经审批后贯彻执行。
第十五条
复审制度
1.为规范采掘工程技术管理,保证采掘作业规程的应变性、正确性、规范性,进一步提高作业规程编制质量切实起到指导生产、服务生产、保证安全施工的作用,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要求,每两个月对各种采掘作业规程进行一次复审。
2.作业规程每次审查50天后,各采掘施工队技术负责人根据各自责任范围提交作业规程复审申请,总工程师根据工作安排,在接到复审申请后5日内组织生产、安全、机电、调度、施工队技术负责人及相关矿领导参加复审。复审议程首先由各区队介绍作业规程主要内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本月相关作业规程需修改补充内容;其次由各相关科室通报本期作业规程出现的问题和需要修改的内容,生产技术科收集所有提出问题资料进行汇总并在会后下发给作业规程编制单位,最后总工程师进行总结。各区队在作业规程复审后5天内修改完毕,并重新组织贯彻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