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工程质量,实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施工作业人员入井时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入井前严禁饮酒。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标识卡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
第三条
凡在**煤矿进行采掘作业的企业单位和个人,除遵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技术规范,还必须遵守**煤矿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本办法。
第四条
每个采掘面必须配备专职质量验收员,建立验收台账、记录齐全,对当班施工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对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进行处理。
第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提高全员质量意识,保证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建立质量责任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制度,以确保工程质量。
第六条
施工单位工程技术人员认真填绘施工图及地质素描图,要求做到及时准确,并于每月20日前上报生产技术科。
第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召开班前会,建立会议记录,班前会由队长、安检员、质量验收员组织召开。
第八条
施工作业场所要有清晰规范的、符合现场实际的各种图板。掘进:巷道平面布置图、避灾路线图、施工断面图、炮眼布置图、爆破说明书、断面截割轨迹图、正规循环作业图表等;采煤:工作面支护示意图、设备布置图、监测通信系统图、供电系统图、通风系统图、避灾路线图、正规作业循环图表等;各种图板必须齐全,缺少一张罚款100元。
第九条
严禁酒后上岗,发现一次罚款当事人300元,分管责任人100元。
第十条
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当事人罚款300元,分管责任人50元,物料运输设备严禁乘人,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第十一条
生产技术科及有关科室在紧急情况下决定并要求施工停止作业时,现场施工人员必须立即执行,恢复作业时必须经有关科室验收同意。
第十二条
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特殊工种经国家培训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后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各施工单位每班必须按时向调度室汇报当班施工进度,如实上报,不得拖延或故意不报,下班升井后由当班带班队长(班长)在调度台账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