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主要单位工程(或某一单位工程),由生产技术科提出设计方案,矿长或总工程师组织进行方案会审后进行设计、施工;零星工程由总工程师确认,方案由生产技术科向施工单位及相关单位下发施工通知单、施工图纸及相关基础资料,施工通知单必须有矿总工程师签字方可生效。
第二条
严格落实“一工程一措施”原则,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并按规定程序逐级审批后,下发施工队贯彻执行,并报生产技术科及相关单位备案,《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必须对所有施工人员中进行贯彻学习,并要有学习人员的签名及考核记录。
第三条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要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并提交开工报告,做好施工前的设备材料和人员的准备工作,生产技术科、安检科、机电科、调度室审核,相关矿领导批准后,施工单位及时组织施工。
作业规程每2个月至少组织1次复审,并有复审意见,过期不复审的,罚款200元。初采前要有初采、初放、防灭火安全措施,过地质构造带、过老巷的要有专项措施,否则罚款500元。
第四条
开工前,施工队技术负责人必须向生产技术科提出复测申请,经复测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测量主管工程师应及时进行复测,每次复测间距不得大于100m,导线必须传递到工作面,特殊工程随时复测,并将巷道导线位置标定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其他人员严禁随意标定。
第五条
工程施工前,若对施工图纸有疑问,施工队技术人员应及时与生产技术科联系,不得擅作决定或改变施工参数。
第六条
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将施工人员花名册及持证情况报矿安检科审查、备案。新职工到矿后,必须经过安全知识及劳动技能培训,并将培训合格情况报安检科,不经培训就安排上班的,罚当事人100元;分管责任人50元,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未培训安排上岗的罚款当事人1000元,分管责任人100元,不随身携带特殊工种操作证的罚款100元/人次。
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开工或停工时必须和生产技术科及调度室联系,采取安全措施,经相关科室现场检查验收方可执行,否则一次罚款500元。
第八条
对各级管理人员、施工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要落到实处,资料齐全,发现一次未落到实处或者资料不齐全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