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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制度——采煤作业管理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10-09 10:51 来源:煤矿安全网 工程 工程管理 管理 管理制度 制度 —— 采煤 作业 作业管理

第一条

采煤队必须按规定组织召开班前会,班前会内容符合规定,并有详细记录,未组织召开班前会罚当事人100元/次,罚分管责任50元/次。

第二条

措施(规程)或者措施(规程)没有审批擅自施工的,罚款500元,并责令停止施工;没有贯彻学习或者虽经学习但无签名及考核记录,罚款50元/人次。

第三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保证“三直二平、两畅通”,不得留顶、底煤,割煤不得出现伞沿或台阶,否则罚款50元。

第四条

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柱径为100mm,初撑力≥90KN,应穿柱鞋,不得钻底,必须用防倒钢丝绳连锁,否则罚款50元/处。

第五条

回采工作面上下出口超前支护必须使用单体液压支柱配合金属铰接顶梁,支护长度不低于20m,保证支柱完整,无断梁折柱,否则罚款50元/根。

第六条

单体液压支柱不得出现漏液、卸载、外观缺损等现象,否则罚款50元/根。

第七条

回采工作面ZY6600/18/37液压支架初撑力必须达到24Mpa,工作阻力必须达到6600KN,不得出现不接顶、仰角俯角过大、咬架、错茬(不超过顶梁侧护板高的2/3)、间隙大及零部件跑、冒、滴、漏等现象或初撑力不足,否则罚款50元/架,采煤工作面造成支架压死,罚款500元/架。

第八条

工作面输送机挡煤板和刮板、螺栓齐全完好,底链不得拉回头煤,否则罚款200元。

第九条

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内喷雾压力不得低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MPa。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转载点喷雾必须完好,否则罚款100元。

第十条

工作面上、下隅角导、挡风帘必须吊挂平整,不得随意拆除或吊挂不整、破损,否则罚款100元。

第十一条

液压支架、超前支护单体支柱编号管理,牌号清晰,否则罚款50元/架。

第十二条

回采工作面无特殊情况严禁留顶、底煤开采,支架前不得有浮煤堆积,否则罚款100—500元。

第十三条

回采工作面巷道及硐室清洁整齐,无淤泥、积水,物料码放整齐,有标志牌,管路、设备无积尘,如不符合要求罚款50—500元。

第十四条

工作面现场支护材料有管理台账(规格、型号、数量及合格证等),不应超期使用,现场备用支护材料和备件符合作业规程要求,否则罚款50元/根。

第十五条

工作面泵站系统压力不低于30 MPa,泵站压力每低于1 MPa的,罚款100元,乳化液浓度在3-5%范围内,否则罚款200元。

第十六条

工作面各转载点有喷雾灭尘装置,带式输送机机头、乳化液泵站、配电点等场所配齐消防设施,否则罚款100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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