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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制度——支护管理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10-09 10:52 来源:煤矿安全网 工程 工程管理 管理 管理制度 制度 —— 支护

第一条

锚杆、锚索、钢材、金属网、锚固剂以及砂子、水泥、石子等支护材料必须有检验合格证,并经过质监部门检验合格,将检验报告报送生产技术科存档,方可使用,未经生产技术科验收私自使用,要求停止施工并罚款200—2000元。

第二条

锚杆施工严格按照《锚杆施工质量及技术要求》作业,施工锚杆的钻杆有效长度(含钻头)超过1500mm、发现钻柄进入钻孔内的,立即停止该工作面的一切施工并处5000元罚款;钻孔深度不得超过1500mm,超过1500mm部分,每100mm罚款500元。

第三条

原材料在使用中存在质量问题时仍在继续使用者,罚施工单位500—2000元,并要求对使用该种材料的工程全部返工,否则工程不予结算。

第四条

掘进巷道空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临时支护数量,形式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必须立即停工处理,并罚当事人1000元,分管责任人200元,造成事故时另行处理。

第五条

钢棚间距、锚杆间排距超过质量标准的允许误差范围,必须进行补架或补打,并对每副钢棚罚款200元,每根锚杆罚款50元。

第六条

使用锚杆支护,必须按照《煤矿井巷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拉拔力试验,并做好记录,不按规定做拉拔力试验的,每批次罚款200元。

第七条

每发现1根锚固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的锚杆或锚索,罚款100元,并要求返工补打,连续有3根锚杆失效罚当班作业人员每人50元,班(组)长100元,安全质量检查员100元,队长200元。

第八条

锚杆或锚索的间排距超过设计误差值,外露长度超过标准规定,角度不垂直巷道轮廓线,每根(每处)罚50元;

第九条

锚杆或锚索必须按照规定注够锚固剂,每发现一次锚固剂用量不够,罚款200—1000元并重新补打。

第十条

锚杆、锚索、网片等,未达到设计要求的长度,直径,责令停止施工,对施工单位罚款200—2000元,已施工完毕的按实际使用规格尺寸结算,造成责任事故的,不予结算。

第十一条

网片链接不符合设计要求,每少一处罚款100元。

第十二条

锚网支护巷道顶板每掘100m安设一组顶板离层观测仪,否则罚款200—1000元。

第十三条

架棚巷道架设符合要求,不得出现无柱窝现象,否则罚款100元/架。

第十四条

巷道高度、宽度、柱窝深度符合设计要求,允许误差均不得超过质量标准化要求,否则罚款200—2000元。

第十五条

巷道支架不得出现前倾后仰,迈步、立肩现象,否则罚款200元/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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