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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制度——一通三防管理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10-09 10:53 来源:煤矿安全网 工程 工程管理 管理 管理制度 制度 —— 一通 三防

第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如下处理:

1.施工负责人、班组长对作业现场通风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进行全面检查和处理,罚款500元,作业人员在未检查之前进入工作地点冒险作业者,罚款300元。

2.废弃或暂时不用的巷道,应按照规定及时封闭或者设置栅栏,并悬挂醒目的警示牌,不按规定设置,罚责任单位200元~500元。

3.串联通风未制定安全措施的,罚款200元。

4.主要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罚款500元。

5.矿井外部漏风率不满足要求的,罚款100元。

6.改变通风系统无报批手续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罚款200元。

7.巷道贯通无安全技术措施或未按措施执行,罚款500元。

8.测风员不及时测定风量或漏测一次,罚款100元。

第二条

局部通风管理

1.局部通风机必须实行双风机、双电源,可自动切换,现场有试验记录,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局部通风机要有专人挂牌管理,无专人挂牌管理,无试验记录,罚责任单位100元/台次。

2.局部通风机安装未执行审批制度,罚款200元。

3.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罚款500元。

4.局部通风机应安装在新鲜风流中(允许串联通风的情况下除外),局部通风机及开关位置距回风口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不准出现循环风,全风压风量必须大于吸风量,局部通风机的设备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包括电缆接线盒)有衬垫(不漏风),必须吊挂或垫高,离地面高度大于0.3米,不符合要求,罚款500元。

5.未实现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或随意甩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罚款500元。

6.风筒出风口距工作面迎头的距离应符合作业规程规定,风筒吊挂平直,逢环必挂,不符合要求的,罚款50元/处;工作面人员私自将风筒落地、摘除、捆扎的,罚款100元。

7.风筒吊挂实现两靠一直即靠顶、靠帮、平直,逢环必挂,不漏风,未按规定悬挂整齐,拐死弯、接头处漏风、有破洞者,每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8.未按要求搭接风筒,每发现一处, 罚款50元。

9.风筒拐弯处设置拐弯骨架风筒,异径风筒相接要使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50元。

10.备用的风筒必须码放整齐,每发现一处乱堆、乱放,罚款50元。

11.各个岩巷掘进工作面、通风行人巷道风速不得低于0.15m/s,煤巷掘进工作面风速不得低于0.25m/s,否则视为无风或微风作业,罚款500元。

第三条

瓦斯管理

1.瓦检员必须严格按照制定的瓦斯巡回检查线路及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进行瓦斯检查,发现空班漏检、假检、虚报虚填数据、脱岗的,责任人罚款200元。

2.瓦检员不执行巡回检查或定期汇报制度,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3.出现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在2%或以上,体积达到0.5m3)和接到通知未及时处理,罚款500元。

4.启封密闭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进行,未制定安全措施、未经批准私自启封的,罚款500元。

5.瓦斯检查做到瓦斯检查牌板、检查手册、瓦斯台账三对口,否则,罚款200元;瓦斯日报表每日必须上报矿长、总工程师审批,日报表未经矿长、总工程师审批的,罚款50元。

6.井下临时停风地点栅栏外未检查瓦斯的,罚款200元。

7.按瓦斯检查布置计划及时设置瓦斯检查牌板,未设置的罚款50元。

8.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停风地点栅栏外都应纳入检查范围,低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总回风巷每班至少检查两次,栅栏、硐室每班检查一次。每月必须制定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由矿总工程师审批,瓦斯检查点数量不足的,没有按要求设置的,每缺一处罚款200元。

9.瓦斯检查员未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检查瓦斯,罚款200元。

10.按规定必须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未按规定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罚款500元。

11.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未按规定交接班罚当班瓦检员50元。

12. 瓦检员要维护好瓦检仪,保证使用正常,发现仪器故障,必须及时更换,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条

通风设施管理

1.对故意损坏临时通风设施的责任单位处以500元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

2.对故意拆除或损坏风门连锁装置(如滑轮、钢丝绳)的责任单位处以300元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

3.对故意损坏或拆除隔爆水棚、净化水幕的责任单位处以3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

4.对敞开风门或同时打开两道风门的责任单位处以500元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元的罚款。

5.发现碰撞风门及墙体的,除承担修复费用外,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200罚款。

6.对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通风设施,不予验收结算,并对施工单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

7.对故意损坏或拆除井下各种指示牌板的,给予责任单位200元罚款。

8.未经总工程师批准,随意变动或拆除井下通风设施的,除承担修复费用外,对责任单位给予1000元的罚款,对责任人给予300元的罚款。

9.通风设施未按期交工的,每拖一天,对施工单位处以500元的罚款。

10. 施工通风设施要做到文明施工,不得出现施工材料堆放混乱现象,否则对责任单位处以200元的罚款。

第五条

综合防尘

1.施工巷道无防尘设施或防尘设施配备不齐全,不能正常使用的,每处罚施工单位100元,并按期整改。

2.井下各运输转载点,必须安设喷雾装置;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回风巷、主要进、回风巷都必须安装净化水幕。防尘设施应设而未设的或使用不正常的,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3.作业地点的煤尘厚度达2mm、连续长度5m以上的,罚款50元。

4.隔爆设施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安装质量不符合规定的,罚款50元。

第六条

防灭火

1.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未在45天内进行永久封闭的,罚款500元。

2.发现瓦斯超限作业,罚款500元,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事故的按照事故调查处理。

3.硐室、巷道内不准存放汽油、柴油和变压器油等易燃性油脂,用过的棉纱、布头、塑料袋等乱扔乱放,将废油、剩油泼洒在巷道或硐室内的,罚款100元。

4.所有消防器材、设备不得用于与消防无关的工作,损坏、丢失或擅自挪用的,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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