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按照设计标准及《作业规程》的要求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严格按国家煤矿质量标准化验收。
第二条
施工过程中,施工队质量管理人员要根据日常检查验收的情况,认真填写《施工质量自检记录》,并保存完整。
第三条
验收资料管理参照《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技术资料管理规定与评级办法》执行。
第四条
施工单位对每批次进场的锚网支护的质量负责,收集产品合格证及检验报告,并及时上报生产技术科备案,生产技术科对每批次进场的支护材料进行检查,不合格的材料,严禁使用。所打注的锚杆(索)必须现场进行抗拉拔试验,并做好自检记录。
第五条
生产技术科做好施工质量及安全的日常检查、监督工作,对施工单位所用的原材料进行检查、检验,保证合格,并要对锚杆(索)抗拉拔力进行现场抽查,确保强度达到设计要求,使用不合格材料,一经发现,严格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
第六条
生产技术科加强对巷道施工工程质量进行日常管理,并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工作。在巷道施工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处理及整改。
第七条
每月20日前,施工单位根据当月已完工程量,上报工程验收申请及有关工程资料,由生产技术科组织各科室、施工单位,按照《煤矿井巷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MT 5009—94)及《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3—90)进行进度、质量验收评定;逾期不报者,当月工程不予验收,不予结算;当月验收工程,必须是管路到位、电缆钩整齐、排水系统完好、底板硬化、补强锚索全部合格的工程,否则,以最少项目组织验收,同时文明施工达标,否则,不予验收。
第八条
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按照**煤矿的有关规定,于每月25日前,将结算资料报各科室签字,逾期不报者,当月不予结算。
第九条
验收前,各施工单位做好准备工作,放好中腰线。锚喷巷道验收时必须有能够检查喷层厚度的验收孔,应准备好钻眼机具,确保验收范围内能够随时打眼,否则不予验收。
第十条
验收工程下发整改通知单,存在问题未整改不予验收结算。
第十一条
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