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煤矿相关管理人员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制止,并依照本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多次提出不整改者,对施工单位负责人罚款200—500元。
第二条 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时,必须出具罚款通知单,经被处罚者和其单位领导签字。拒不签字者在罚款单上填写送达时间、地点和被送达人。每月25日前将罚款通知单汇总交安检科,罚款从工程款中扣除。
第三条 每月月末由矿领导根据采掘接续状况和施工队实际情况组织制定下月井巷工程生产计划,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计划工程量施工,不得拖欠,无故完不成任务,按所欠工程量的5%处罚。
第四条 无故完不成当月作业计划的,每拖欠一米的,罚施工单位1000元。
第五条 无故连续五天或五天以上完不成作业计划的,除罚款外,并要求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队长及相关负责人召开分析会议,并采取相应措施,弥补所欠任务。
第六条 如两个月还未完成生产作业计划的,要求施工单位所属公司更换项目经理、施工队伍,否则,按合同签订内容要约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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