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必须及时为各项采掘工程设计、施工和管理提供地质说明书。采区地质说明书应在采区方案设计前三个月提交。回采说明书应在开采前两个月提交,作为编制作业规程的依据。掘进地质说明书应在一个月前提交,作为编制作业规程和施工的地质依据。
需要掘进和回采地质说明书的施工单位,先要提交委托书。需要地质说明书的施工单位,先要提交委托书,并经生产技术科、总工程师签字后转交生产技术科。生产技术科按上述规定时间提交、转交的时间不超过三天。
零星小型设计所需的地测资料需事先联系,商定提交期限。
第二条 要开展地质预报工作。预报分为掘进巷道地质预报、采煤工作面地质预报以及单项地质预报(如断层、钻孔及水区等),预报不及时罚责任人50元。
在穿层巷道(竖井、暗井、石门及穿层巷道),岩层巷道(平巷、倾斜巷道)和回采工作面必须进行原始地质编录工作。
第三条 必须及时填绘矿井地质图和水文地质图。每月25日前填绘地面、井下对照图和采掘工程平面图。井巷出水点位置及其水量、老窑积水范围、标高都必须填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第四条 对开拓准备巷道掘完后要及时填绘地质剖面图,不及时填绘罚地质人员50元。对回采巷道要及时描述,描述点应不大于40米。对穿层巷道开口和交叉点处必须有描述点,必要时可加密,不及时描述的罚地质人员10元。
第五条 及时统计、汇报、分析储量动态,并提出提高回采率的合理化建议。
第六条 对回采工作面每旬要调查一次,并做好记录,每月月末要有剖面图,不及时做,罚地质人员50元。
第七条 每月必须对涌水量观测一次,雨季汛期要加密观测次数,建立健全观测台账。
汛期到来之前要对地面及井下各防排水系统认真调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提出针对性意见。
汛期编制具体措施观测防洪工程和水位情况,并做好记录。
第八条 对强含水层或老空区承压水探放之前必须有探放水设计。
第九条 保证井上下控制系统健全完整,达到精度要求,并及时按规程延长导线。保证矿图齐全,内容完整达到精度。
第十条 矿井测量成果资料齐全可靠,每半年整理一次。各种原始记录本齐全,不少页,每本按顺序打印编号,准确及时填绘图件和提供测量数据。
第十一条 测量人员接到设计后要认真核实,必要时进行复测,发现问题及时和技术部门取得联系,待修改设计后方可放线施工。
第十二条 新掘巷道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标定,掘到4-8米时应及时检查或重新标定中腰线,不及时标定罚测量人员50元。
第十三条 巷道施工过程中每天沿线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按要求做好记录,同时向施工队组下达整改通知书。延线不及时,罚测量人员50元,发现问题不汇报,记录不及时,罚责任人50元。
第十四条 新掘巷道开口掘进50米内要用经纬仪(全站仪)标定一次,必要时可加密测点。
第十五条 掘进队的技术人员要每5天向测量工程师反馈一次进米情况,当巷道接近危险区时要每天反馈一次。测量人员每天要做好工作记录,并建立台账。指挥特殊施工的生产图要每天填绘一次。
第十六条 当掘进工作面接近各种危险边界时,如水、火、瓦斯、老空区及重要开采技术边界等,除应及时延长导线外,队技术员还必须报告矿里有关科室。
第十七条 重要贯通测量前,必须编制贯通测量设计书,做到万无一失。贯通的允许偏差值先由设计人员提出。贯通后还应进行精度分析,提出技术总结。无设计,不及时总结,罚生产技术科科长和测量工程师每人50元。
第十八条 贯通工程两工作面间的距离相距20米前(掘进机工作面相距50米),生产技术科应该给有关单位下达通知书,并报告总工程师,有关单位接到通知后要采取安全技术组织措施。
第十九条 对贯通偏差较大而不影响使用,视其情节对责任人进行20-50元罚款。对造成返修量过大或不能使用的要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地质、测量工程师要及时准确的反映井下巷道与建筑物的平面关系,每月到井田范围内进行巡视,发现有新的建筑物、构筑物立即制止。发现新的建筑物在施工当中,制止不听则应立即向上级领导反映情况。在春季4-6月期间,要增加巡视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