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井下的风门、密闭、调节风窗及其它通风设施,由生产技术科设计,通风科负责施工、检查、维修。对所有通风设施,都必须按《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进行设计、施工、验收、维护和管理。
第二条 对井下的通风设施,通风科必须建立设施管理台账,设置管理牌板,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三条 风门必须安装闭锁装置,主要进回风巷道间的风门设置开关监测装置。对通风系统影响较大的煤仓应安设防空装置,以防风流短路。
第四条 主要通风机风硐内的的工况监测装置,必须定期进行冲尘维修、防止堵塞,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第五条 反风设施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防爆门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六条 井下通风设施要严格按《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进行管理,实行定期检查,瓦检员对所管辖区域的通风设施,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第七条 通风科指派专人定期检查通风设施使用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安排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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