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瓦斯检查员每班至少检查2次专用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并填写在记录牌上。
第二条 如因采动影响致使专用回风巷变形,需维修时,必须制定防瓦斯安全措施,并征得总工程师及通维队同意。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把杂物或设备堆放在专用回风巷内,以保证回风畅通。
第四条 因局扇停风时间长需进行瓦斯排放时,必须做好专用回风巷所有入口警戒工作,防止人员误入。
第五条 通风科负责专用回风巷日常管理和检查维护工作,做到回风巷失修率不超过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
第六条 采区专用回风巷均设置避灾路线、岔道标示等安全标识。
第七条 各采区专用回风巷必须建筑测风站,并定期测风。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八条 采区专用回风巷均布置完善的防尘系统,防尘设施齐全完好。防尘人员定期对专用回风巷进行冲洗,不得有煤尘堆积。
第九条 专用回风巷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24小时连续监测风流中瓦斯浓度。
第十条 在专用回风巷内进行巷道维修、密闭施工、风泵排水、防尘等工作时,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由通风科指派专业人员进行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