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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瓦斯管理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10-09 11:18 来源:煤矿安全网 排放 瓦斯 管理 管理制度 制度

第一条 主要通风机排放矿井瓦斯:矿井停电后,主要通风机排放矿井内的瓦斯时,启动前应先打开防爆门或行人风门采用风流短路的办法进行排放,在主要通风机出风口处瓦斯不超过2%时再逐渐将风门关闭;通风系统正常后,主要通风机出风口处的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方可下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瓦斯浓度降到0.75%以下时,其他人员方可入井。

第二条 因有计划或无计划停电停风后,造成瓦斯积聚或其他原因须排放瓦斯时,必须编制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审批后,有组织地排放。

第三条 排放瓦斯措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要根据实际情况预算巷道瓦斯排放量、供风量和排放时间,制定控制排放瓦斯的方法,严禁“一风吹”,明确排出的风流在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要在排放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设声光瓦斯报警断电仪。

2.必须明确规定排放瓦斯的流经路线和方向、风流控制设施的位置、各种电器设备的位置、瓦斯检测探头的设置位置、通讯电话位置,必须做到图文齐全,并在图上注明。

3.明确停电撤人范围,凡是受排放瓦斯影响的硐室、巷道和被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撤人停止工作,指定警戒人员的位置,禁止其它人员进入。

第四条 排放瓦斯流经的巷道内的电器设备必须指定专人在采区变电所和配电点两处同时切断电源,并设警示牌和专人看管。

第五条 瓦斯排放完后,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供电系统和电器设备必须完好,只有瓦斯排放浓度不超过1.0%,并稳定30分钟没有变化,方准指定专人恢复送电。

第六条 加强排放瓦斯的组织领导和明确排放瓦斯人员,落实责任。

第七条 瓦斯排放分级管理

1.停风时间短、巷道瓦斯浓度超过1.0%不超过1.5%时,通维队编制排放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由瓦检员按要求进行排放。

2.巷道瓦斯浓度超过1.5~3.0%时,通风科编制排放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由生产技术科组织排放,井下由安检员、瓦检员、跟班队长、电工、班长组成排放小组,通风科长负责现场进行排放。

3.巷道瓦斯浓度超过3.0%时,通风科编制排放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排放。

第八条启封密闭排放瓦斯由生产技术科编制排放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救护队员待机排放,生产技术科、安检科、调度室负责人参加排放,现场负责人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第九条 全风压通风地点出现瓦斯超过规定需要排放,或特殊情况下排放瓦斯,由生产技术科编制措施。矿总工程师批准,并组织排放。

第十条 排放瓦斯必须遵守下列程序:

1.由排放瓦斯负责人组织参加排放瓦斯相关人员学习,贯彻措施,落实责任。

2.一切准备工作就绪后,现场负责人向地面组织指挥者报告准备情况,并请示开始排放,得到允许后,下令排放。

3.由排放人员按措施规定排放,排放时必须观察局部通风机是否吸循环风,一旦出现循环风立即停止排放。

4.现场负责人组织检查排放效果,确认排放区内一切安全正常后,向地面组织者报告,得到指令后,下令撤岗,恢复送电,排放瓦斯完毕。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排放瓦斯:

1.无批准的措施或措施与现场情况不相符,排放措施未贯彻,未落实责任。

2.无排放瓦斯组织人,无排放瓦斯现场负责人,应参加排放瓦斯的人员不齐。

3.排放瓦斯区域和受影响区段的停电、撤人、警戒范围、通风设施等没有全部标在排放瓦斯系统图上。

第十二条 排放瓦斯时,严禁“一风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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