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要实行“三专”供电,保证局部通风机正常运转,杜绝或减少盲巷产生。
第二条 与生产无关的报废巷道或旧巷,必须及时充填或用不燃性材料进行封闭。
第三条 矿井生产过程中一旦出现盲巷,通风科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 盲巷的处理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发生盲巷时,立即切断盲巷内的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
2.盲巷内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3.栅栏或密闭应设在距巷口小于5米的支护完好、周边煤岩坚固的地方。密闭的建筑标准和质量应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规定。
第五条 盲巷恢复通风排放瓦斯时,必须按排放瓦斯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盲巷必须设警示牌和检查牌,并建立管理台账。
第七条 用栅栏处理盲巷时,每班至少检查1次栅栏质量及栅栏1m处到巷道口这一段巷道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发现问题通风科应采取相应措施处理。
第八条 禁止任何人员进入盲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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