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从严控制和查处瓦斯超限,有效预防瓦斯超限事故,消除安全隐患,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凡是瓦斯超限,必须按事故进行分析追查,制定防范措施,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进行处理。
第三条 为避免因风量不足导致的瓦斯超限,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以风定产原则,结合风量合理安排采掘工作面个数和产量。
第四条 采、掘工作面或回风流瓦斯浓度大于1.0%,超限时间不超过10分钟的,由安监科组织进行分析,通风科等有关单位参加,分析结果由安监科保存备查。
第五条 采、掘工作面或回风流瓦斯浓度大于1.0%且时间超过10分钟,或瓦斯浓度大于2.0%时间不超过10分钟时,由安全副矿长负责组织,通风科、安监科、调度室等有关单位参与进行分析,分析结果由安监科保存备查。
第六条 采、掘工作面或回风流瓦斯浓度大于2.0%,且时间超过10分钟,由总工程师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分析,形成“瓦斯超限分析处理报告”。
第七条 凡因电气故障造成主要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停电停风,不论是否造成瓦斯超限,均由安全副矿长组织,通风科、机电科、安监科参与进行分析,形成“瓦斯超限分析处理报告”。
第八条 瓦斯超限追查处理报告中必须包括以下内容:事故经过及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对造成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以及防范类似事故的具体措施。
第九条 分析瓦斯超限事故时,必须从设计、生产安排、生产管理、瓦斯治理措施落实、现场瓦斯管理及安全技术措施等方面全面分析、查明瓦斯超限的原因,并制定出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条 瓦斯超限追查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查不出原因不放过、找不到责任人不放过、未制定整改措施不放过、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十一条 瓦斯超限分级追查处理的目的是为吸取事故教训,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全。必须认真对待和处理瓦斯超限事故,防止以罚代管、以罚代教,导致极端情况发生而隐瞒瓦斯超限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