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加强束管监测系统管理,定期对井下各监测点进行取样分析,并上报分析结果。生产技术科根据检测分析结果,结合井下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分析,随时制定防灭火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由通维队及相关队组织实施。
第三条 采掘工作面设计和作业规程中要有防治自燃发火的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并在采掘过程中认真落实。
第四条 工作面设计必须选择有利于防止自燃发火的巷道布置方式和支护形式。综采工作面巷道必须沿煤层顶板掘进和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第五条 综采工作面必须加快回采推进度,回采期间不准停采。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
第六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将注氮管路安设至开切眼,形成完善的注氮防灭火系统,工作面初次放顶后,实施间歇性随采随注防灭火措施,工作面末采时在距停采线40m增设注氮管路,停采回撤期间向采空区注氮,以防止采空区自燃发火。
第七条 煤巷和半煤巷掘进时必须严把施工质量关,防止出现冒顶。
第八条 必须杜绝采空区漏风。所有通至采空区的风眼、溜煤眼、联络巷及石门,都要随着采煤工作面的推进,提前封闭严实,所有通至采空区的钻孔和密闭上的插管都要在施工时立即封闭严实。
第九条 已经报废或无用的井巷以及长期不用的井巷必须封闭充填。
第十条 加强明火管理
1.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2.井筒、平硐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在井下和井口房,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建临时操作间、休息间。
3.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4.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要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
5.坚持使用好过负荷、短路、漏电保护装置,严禁使用不防爆或防爆性能不好的电器设备,电缆接头必须使用防爆接线盒,使用合格的阻燃电缆,严禁带电检修、搬迁电器设备,以防引发电器火灾。
6.做好机械设备运转部分的维护保养工作,防止因摩擦和冲击产生火花。
第十一条 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变压器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返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也必须放在有盖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放乱扔,严禁将剩余的油、废油泼洒在井巷和硐室内。
第十二条 矿井必须在井上、下设置消防材料库。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材料、工具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耦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应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
第十四条 防灭火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密闭位置必须由生产技术科主管技术员和通风科队长现场勘察确定后,由生产技术科下发施工通知,由通风科按施工要求进行施工。
2.密闭施工前通风科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在施工中严格按要求落实措施。密闭施工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及施工通知要求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改变位置。
3.密闭施工期间通风科技术员和队长现场跟班作业进行中间验收,详细记录施工人员及过程,施工结束后生产技术科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质量验收,并提交质量验收单,凡质量不合格者,必须返工重建。
第十五条火区管理
1.生产技术科、通风科建立煤层自燃事故档案。对每次自燃发火事故,都要填写火区管理卡片,绘出火区位置关系图,记载自燃事故发生时间、发展过程、采取的防灭火措施及火灾处理过程。
2.所有防火墙都要编号,并在火区位置关系图上标明,防火墙附近要设栅栏,提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
3.通风科定期测定防火墙内的气体成分和温度,发现异常立即上报生产技术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