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必须使用取得煤矿安全标志证书和检验合格证的通风安全检测仪器仪表,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仪器、仪表。
第二条 所有通风仪器仪表要建立管理台账,指定专人负责安全仪器仪表的维修、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对于需要计量鉴定的仪器必须按规定定期送检,并做好送检台账,没有进行计量鉴定或超期的仪器不得使用。
第四条 经过维修的仪器不论计量检定期限是否到期,都必须重新标校。
第五条 使用人员故意损坏、丢失通风仪器仪表需照价赔偿,使用人员应保护好计量鉴定标签。
第六条 仪器维修工作必须认真负责,保证维修质量,并做好维修记录,确保安全仪器正常使用。
第七条 仪器发放人员发放前要对仪器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不合格仪器严禁发放,保证入井仪器完好率达到100%。
第八条 通风仪器仪表发放必须做好记录,并由领用人签字。使用人员领取仪器后,要妥善保护,正确使用,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使用需及时更换,严禁使用故障仪器入井检测。
第九条 自救器由充灯房统一发放,严格管理,不得出现丢失、私自转借、隐藏报废现象,严禁发放报废自救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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