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严禁无计划停风,每发现一次无计划停风,罚责任人200元。
第二条 风筒吊挂实现两靠一直即靠顶、靠帮、平直,逢环必挂,每发现一处吊挂不平直,罚通风工50元,每发现漏挂1个吊环,罚通风工50元。
第三条 风筒接头插接方向为后面风筒的接头套在新接风筒接头的内侧,并进行双反边,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通风工50元。
第四条 风筒拐弯处设置骨架风筒拐弯,异径风筒相接要使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一处不符合要求,罚通风工100元。
第五条 风筒无破口、接口严密不漏风,每发现一处破口或接口漏风,罚通风工50元。
第六条 风筒距工作面的距离,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每发现一次不符合规定,罚通风工200元;在风筒超距的范围作业的人员按每人100元进行处罚。
第七条 严格盲巷管理,盲巷要及时进行封闭,临时停风巷道入口必须设置“禁止入内”牌,未设置“禁止入内”牌的,每缺少一处,罚带班干部50元。
第八条备用的风筒必须码放整齐,每发现一处乱堆、乱放,罚通风工50元。
第九条 瓦检员对各自负责的工作区域进行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的检测,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的检测次数每发现1次不符合规定,罚当班瓦检员300元。
第十条 瓦检员检测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必须做到原始记录手册、井下记录排板、台账“三对口”,工作面的瓦斯记录牌要保持清洁,浓度、日期、时间、班次、姓名等内容必须填写准确,每发现1次不符合要求,罚当班瓦检员100元。严禁空班、假检,每发现1次不符合要求,罚当班瓦检元200—500元。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瓦检员下班前必须及时、认真填写瓦斯班报,每发现1次不符合要求,罚当班瓦检员100元。
第十二条 每月5日前,瓦检员必须把上月瓦斯检查手册交通风科,每拖欠1日,罚未交者50元。
第十三条 瓦斯记录牌距工作面不超过40米,每发现1次不符合规定,罚当班瓦检员50元。
第十四条 严禁瓦检员不携带瓦检仪以及携带不完好的瓦检仪入井,每发现1次不符合规定,对当班瓦检员处以200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 瓦检仪自交付使用单位后,发生丢失的要照价赔偿,损坏的要承担修理调校费用,并对使用人处以200---500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瓦检员要维护好瓦检仪,保证使用正常,发现仪器故障,必须及时更换,否则将对当班瓦检员处以100---300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 未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任何单位变动或拆除井下任何通风设施的。除承担修复费用外,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 对敞开风门或同时打开两道风门的责任单位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300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 发现碰撞风门及墙体的,除承担修复费用外,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 对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通风设施不予验收结算,并对施工单位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通风设施未按期交工的,每拖一天,对施工单位处以5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通风设施要做到文明施工,不得出现施工材料堆放混乱现象,否则对施工单位处以300---5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