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矿井安全生产,防止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及指令,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方案与措施的审批程序:由矿总工程师召开专题会议说明工程的内容、目的和意义--业务科室做论证、设计优化--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签字--报矿长审批。
第三条 具有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权的人员为:业务科室负责人、职能科室负责人、矿总工程师、分管安全生产的矿负责人及相关矿领导。
第四条 牵涉“一通三防”的工程开工前必须有经批准的“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条 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老顶来压、过断层、过破碎带、过老窑、工作面收尾等必须事先制定周密的“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
第六条 掘进工作面开口、过老巷、断层等事故多发地段,必须编制包括“一通三防”安全管理在内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由通风科及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七条 规程措施编制、审批不及时影响工作的,对责任人进行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