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放炮现场管理不失控,杜绝放炮违章事故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井下爆破”规定,并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希望各采掘区队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适用范围本矿井下所有放炮地点。
第一条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在装药前,由瓦检员使用光学瓦检仪检查放炮地点附近20m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度在1%以下时,方准装药。
第二条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在放炮前,由瓦检员使用光学瓦检仪第二次检查放炮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度在1%以下时,方准放炮。
第三条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在放炮后,由瓦检员使用光学瓦检仪第三次检查放炮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度在1%以下时,方准做打眼等其它工作。
第四条 如果在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放炮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达到1%以上时,要采取措施加强通风,使瓦斯浓度降下来,同时不准在放炮地点附近进行其它作业,避免引起火花。
第五条 执行“一炮三检”制度是为了加强放炮过程中的瓦斯检查,防止漏检,避免因瓦斯超限引起瓦斯爆炸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 瓦检员要认真负责,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并随时做好记录,矿安检科安检员要加大检查力度,每天检查“一炮三检”执行情况,并检查每天的记录,如发现不按本制度执行的情况要及时汇报矿安检科,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