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井下各施工队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和内容向矿调度室汇报当日、当班作业计划完成情况、生产动态和下一班的工作重点。每班必须汇报2次。矿调度室必须按领导规定的时间和内容逐日把当日的生产任务、产销存等情况向领导和调度室主任汇报。
第二条 专题汇报制度。
1.各单位提交的工程验收、停电、停风、停水等有关申请单必须在分管矿领导或值班矿领导签字批准后,于前一天16点以前报调度室,以便调度室通知有关单位做好工作安排。如果在批准的时间内完不成任务而出现超时影响生产的,按影响时间处罚责任单位值班领导100-1000元。
2.生产单位严格按申请单作业,并实时向调度室汇报开工、竣工时间及施工情况,如不按规定汇报,每出现一次处罚责任人50元。
3.对没有提交申请单又没有经过矿领导批准、调度室同意的,擅自进行计划外项目作业的,对其他单位造成影响的,对责任单位责任人处罚200-5000元。
4.现场出现其他因素如停电、停风、停水等影响生产时,班组长必须向调度室汇报开始及结束时间,不按规定汇报、每少汇报一次罚款100元。
5.现场如遇有特殊地质构造、安全隐患等非正常安全生产安全状况时,区队管理人员与班组长必须向调度室汇报,如不按规定要求汇报、汇报不实或隐瞒不报,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同时对跟班队长、值班人员各罚款100元。
6.生产调度汇报
生产单位每班接班后30分钟内,班组长必须向调度室汇报当班出勤人数、现场情况和当班作业计划,同时交班后30分钟内,班组长必须向调度室汇报本班安全生产情况,汇报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每迟报一次处罚责任者50元,一次不汇报或汇报内容不真实处罚责任者50元。井下区队跟班人员每班不少于2次向调度室汇报安全生产情况,每少汇报一次罚款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