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矿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工作,建立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信息处置工作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矿安全生产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本矿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工作,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事故信息报告应及时、准确和完善,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信息处置应当遵循快速、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调度室为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在收到事故信息报告的同时汇报矿领导及安检科。
第五条 事故信息报告范围包括已经发生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是指:
1.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3.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第六条 事故信息报告时限
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应当在1小时内电话报告公司及旗能源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在汇报公司及旗能源局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将事故信息首先用电话快报的方式报告盟能源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在依照上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必须立即报告自治区煤炭主管部门,同时向矿山救护大队汇报,请求救援。
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对事故性质暂时界定不清的,也要及时报告。
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续报工作直至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第七条 事故信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企业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企业的名称、地址、性质;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人数)
第八条 事故信息处置
调度室在接到事故信息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立即向矿长及领导班子成员汇报,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按照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同时通知安监科,由调度室和安监科共同做好事故信息的核查、跟踪、处置、督导等工作。
第九条 事故责任分析
1.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者。
直接责任:凡是导致事故发生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直接责任。
间接责任:产生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缺陷的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间接责任。
2.事故责任人员一般分为四类责任: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
直接责任者主要是指因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属于间接责任,主要是指各级管理人员、矿级领导。其中领导责任又分为:主要领导者、重要领导责任者、一般领导责任者。
第十条 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
按照《事故调查报告》做出具体的处罚决定。
第十一条 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科室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做出处理。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报告》下达后由安监科按标准进行落实。
第十三条 对于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由安监科负责跟踪落实。
第十四条 应急值班电话:
601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