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监控维修人员必须24小时值班。
第二条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有事必须请假。请假条经调度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离开,否则视为旷工。
第三条 每次下井巡查时间为8个小时。认真完成主任和班长交代的各项工作,下班后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第四条 监控维修人员必须保证本区域内所有监控设备运行正常。监控设备出现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升井后及时做好检修记录和巡检记录等。
第五条 各区域内监控设备及线路必须保证干净、整洁。监控分站及各类传感器必须严格按标准悬挂,监控线路应保证平、直,所有监控线路不能出现羊尾巴、鸡爪子、明线头,监控接线盒不能有缺挡板、密封圈等现象。
第六条 各种台账应记录规范,准确齐全。
第七条 各种传感器必须严格按标准调校。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每隔10天送通维队标校室标校,每隔一个月送能源局标校中心标校,并做好标校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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