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综采面甲烷传感器设在工作面回风流中,距工作面的距离≤10m。报警点:1%CH4;断电点:1.5%CH4;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复电点:<1%CH4。
第二条 综采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进入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必须装设甲烷传感器,装设位置为距工作面煤壁<10m的进风顺槽风流中;甲烷报警、断电均为0.5%CH4;断电范围:被串工作面及回风巷道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复电点为<0.5%CH4。
第三条掘进工作面的监控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综掘机掘进工作面除配备机载式断电仪外,还应在每个掘进工作面设置一个瓦斯传感器,距离工作面迎头的距离≤5M,报警点为1%CH4;瓦斯断电点为1.5%CH4;复电点为<1%CH4;断电范围为掘进工作面及其20m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复电点为<1%CH4。
2.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应在被串入工作面进风流中增设甲烷传感器,设置位置在串联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10-15m处进风流中,其瓦斯报警点:0.5%CH4,断电点0.5%CH4,断电范围:被串入的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复电点:<0.5%CH4。
第四条 回风流中设置机电硐室时,甲烷传感器设置在机电硐室进风口3-5m位置。瓦斯报警点:0.5%CH4;断电点:0.5%CH4;断电范围:机电硐室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复电点:<0.5%CH4。
第五条 每一个采区、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都应安瓦斯和风速传感器。
第六条 矿井主要通风机风硐内应安设风速和压力传感器。
第七条 一氧化碳传感器在综采面的安设位置同于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挂于距顶板不大于300mm,距帮不小于200mm。
第八条 井下分站应吊挂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
第九条 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其传感器元件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风速、压差、温度传感器应挂在巷道中上部,传感器显示屏应与巷道走向方向垂直。
第十条 进下个设备之间使用专用不延燃电缆连接。电缆的敷设、连接方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十一条 设备开停、风门开关等传感器的具体安设位置根据通风安全监测设计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