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生产技术科或采掘队在编制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时,必须将安装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和位置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其它地点需要安设检测设备时,由通维队下达安全检测传感器安装通知单。
第二条 调度室和机电科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措施要求,进行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和维修工作,机电队负责提供断电条件和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
第三条 监控系统使用前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要求,在地面经24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合格后方可安装。
第四条 监控系统在井下连续运行时间6个月时,需将井下部分运至井上进行全面检修。
第五条与监控系统相连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及监控线,均由使用单位的机电人员负责维护管理,在拆除时必须与调度室联系,并共同处理。检修与监控系统相连接的电气设备需要停止装置运行时,必须经矿调度室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运行检修。
第六条 监控系统应每隔15天调试一次,使用调试各项指标符合规定。
第七条 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理,在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填写故障登记表,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在24小时内更换,在处理故障时应有安全措施。
第八条 调度室每班对监控系统装置及电缆进行一次巡检,每周用便携式瓦斯监测报警仪和一氧化碳监测报警仪对甲烷传感器和一氧化碳传感器进行一次校核。通风科每天用光学瓦检仪和一氧化碳监测报警仪对甲烷传感器和一氧化碳传感器进行一次校核。
第九条 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和电缆,由使用单位维护人员按要求进行移设,严禁损坏,严禁擅自停用。否则追究使用者责任。
第十条甲烷传感器为本质安全型,其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负荷侧。
第十一条 使用矿井监控系统、瓦斯断电仪等设备,当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而切断电气设备电源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低到规定一下时,方可人工复电。
第十二条为保障安全生产,必须配备不小于20%的装置备用量,并配备零配件材料和维修校正用的工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