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规定,煤矿装备的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必须具备下列基本功能:
1.考勤管理功能,能够实时对煤矿各类人员出入井时间、下井班数、班次、迟到、早退等情况进行监测、并可进行分类分级汇总、统计查询、报表打印;
2.安全管理功能
(1)能显示井下巷道分布、设备安装及运行状态、当前各区域人员分布,人员的滞留等信息,并当有人员滞留超时、区域超员或设备运行异常时报警及异常信息进行统计显示。
(2)对任意指定编号或者姓名的携卡人员下井活动实时定位跟踪,活动轨迹显示、打印、查询、异常报警等。
3.人事及用户管理功能,有与标识卡相关的员工基本档案管理、工资辅助管理等简单人事管理功能及登录人员定位系统的用户管理功能。
4.在人员出、入井口应设置读卡分站,用于出入井人员考勤管理和检测出入井人员标识卡的完好性,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5.系统地面中心站主机数据应保存半年以上,当系统发生故障时,丢失信息的时间长不大于5min。
6.系统应具备联网功能,可通过客户端对监控信息进行查询,分析。通过授予权限,能够对系统进行查询、增加、删除、修改等功能。
7.系统应具有故障自动诊断功能,可自动判断出故障设备及定位到具体识别器、读卡分站,自动弹出报警信息,并记录故障时间和故障设备,以供查询及打印。
第二条人员定位系统的安装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必须具有“MA”标志证书。设备使用前,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设备,并在地面通电运行24h合格后方可使用。防爆设备应经检验合格并贴合格证后,方可下井使用。
2.地面中心站主机设置在调度室,环境应满足主机设备安装要求。调度室应设置显示设备,显示井下人员位置等。
3.进入机房或入井口处的电缆应具有防雷措施,避雷装置接地要安全可靠,接地电阻<5Ω。
4.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应设置读卡器,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出入井、出入重点区域、出入限制区域的要求。
5.巷道分支处应设置读卡器,并能满足检测携卡人出入方向的要求。
6.分站应设置在便于读卡、观察、调试、检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支架或悬挂在距底板≥300mm位置。
7.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人员定位系统的分站的安设地点,信号电缆、电源电缆的敷设,监测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附详细布置图。
第三条 人员定位系统的使用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所有下井人员必须携带识别卡,严禁一人携带多卡入井。
2.携带识别卡下井人员通过井口专用检卡设备时要检查识别卡是否正常,如发现电量不足,卡号错误,信息不全及时与维护人员联系,换识别卡或更换识别卡电池,并能在换卡的同时进行信息关联。
3.井下工作人员严禁更换、随意拆卸识别卡,若有问题,及时与维护人员联系更换识别卡。
4.井口检身人员,必须对下井人员是否携带检识别卡进行检查。
5.任何人未经调度室同意,不得拆卸监测识别卡。
6.调度员负责监视系统设备的运转和监测数据变化情况,核实和汇总人员跟踪监测信息,对信息出现异常或设备报警时,立即通知维护人员,并做好中心站运行日志,维护人员查明原因后及时向相关负责人汇报。
第四条 人员定位系统的维护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井下检测工定期对人员定位监测装置进行巡视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排查。
2.各单位或监测人员发现监测装置有异常情况,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核实。
3.井下人员的工作单位(岗位)如有变动,所在单位及时通知调度室,专业维护人员24小时内将识别卡信息调整,并将相关人员信息的录入管理。
4.各有关区队要加强管辖区域内所安设的跟踪监测装置的看护管理,每班要派专人对设备线路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如有丢失损毁由责任单位负责找出责任人或照价赔偿。
5.专业维护人员要及时维修更换有问题的识别卡,不得因识别卡问题影响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6.专业维护人员要确保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不间断运行,出现故障及时排查,确保系统的安全可靠。
7.各分站电源由供电区队负责、严禁长时间停电,如有开关跳闸,应及时恢复送电。
8.分站和读卡器严禁随意移动、搬迁、影响巷道施工时,经调度室同意后,必须由专业维护人员进行作业。
第五条 人员定位系统设备更新的基本原则是,用技术性能先进的设备更换技术性能落后及无法修复改造的老旧设备。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申请报废更新。
1.设备严重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设备;
2.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设备原价的80%以上,经济不合理的;
3.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或严重失爆不能修复的;
4.不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规定的,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