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煤矿应配备满足人员定位系统使用工作需要的操作、维护人员。操作、维护人员应了解系统的基本原理并能熟练地操作使用系统,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和2年以上现场实践经验,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条 设备管理中心和安全监察部负责各煤矿人员定位系统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煤矿必须将人员定位系统运行情况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检查验收范围,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必须编制人员定位系统发现问题应急处置预案,每年按应急处置预案进行一次预演。
第三条 人员定位系统运行管理程序如下:
1.煤矿调度室负责系统日常使用维护管理。实行每天24小时值班,值班员应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填写运行日志,打印监测日(班)报表,报矿长和有关负责人审阅。
2.接到系统报警后,值班员应立即通知调度主任及值班领导,调度主任及值班领导应立即采取措施.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
3.根据煤矿或区队工作需要值班员按照规定时间要求汇总打印上报相关入井次数、时间等相关考勤信息。
4.煤矿各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常通过人员定位系统终端了解矿井生产人员组织等相关情况,分析、研究系统的各类数据,掌握设备运行情况及入井人员活动规律,以提高安全生产科学管理决策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能力。
第四条 煤矿要建立人员定位系统技术资料管理与使用制度,技术资料要定期保存。
1.要按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以下账卡和报表:
(1)设备、仪表台账;
(2)设备故障登记表;
(3)检修记录;
(4)巡检记录;
(5)中心站运行日志;
(6)监测日(班)报表;
(7)设备使用情况月报表。
2.煤矿应绘制人员定位设备布置图,图上标明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根据实际布置及时修改,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
3.中心站应每3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各份数据应保存1年以上。
4.图纸、技术资料应保存1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