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升矿井安全防护水平,确保通讯联络系统的使用可靠,根据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改动通讯线路,特殊情况需要对通讯线路改动,必须向调度室进行申请。调度室根据生产需要及设备运行情况确定改动方案。
第二条 任何单位不得私自改变或影响移动通讯系统补偿电源的正常供电。当拆除或检修线路而影响移动通讯系统正常供电时,必须提前通知调度室,不得私自进行,否则对施工负责人处以100元的罚款,并承担因通讯中断造成的后果。
第三条出现通讯中断、信号故障时,调度室应立即分析、查找故障原因,确定故障范围。并立即组织维修人员解决处理。
第四条 各使用单位不得强安、强要、强撤移动通讯设备和缆线等。需新增电话及相关设备时,必须提前向调度室提出书面申请。调度室设计施工时,必须根据移动通讯系统的布局,科学合理的设计方案,不得以破坏系统总体性能与结构为代价而擅自施工。
第五条 任何单位不得未经调度室同意私自改变移动通讯设备位置、一经发现将给予200元的罚款。严重者按照事故进行分析。
第六条 使用井下电话机,必须按照使用要求进行使用及维护。不得更改设备参数,达到完好状态。
第七条 相关单位对管辖范围或工作场所内的移动通讯缆线设备设施负有监护责任。通讯缆线途经单位的管辖范围,由该单位负责对通讯缆线的管理,同时要严格对通讯缆线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失和损坏井下通讯分线盒、放大器、缆线。凡丢失和损坏的,对责任单位给予500元每次的处罚,对责任人给予100元每次的处罚,并由责任单位按价赔偿,承担因通讯中断造成的后果。属于故意破坏的,按照影响范围及性质程度,加倍进行处罚。
第八条 移动通讯设备出现故障时,使用单位应及时到调度室更换。通讯设备统一由调度室修理、维修并提供备用设备。非正常原因损坏的,维修费用按照设备、材料赔偿价格从使用单位材料费中扣除。
第九条 采煤工作面的移动通讯缆线及相关设备随工作面的推进要及时回撤盘放整齐,坚决不允许图省事、怕麻烦而随意裁断,否则处以100元以上的罚款。回撤缆线盘放过多的,可以从缆线接头处断开并及时升井上交。
第十条 调度室维修人员应经常下井检查、监督通讯相关设备、缆线的使用情况。对不按标准使用的,调度室有权出具罚款单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