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在日常运行中,各区队对所管辖区的设备每天应进行维护检查,明确检查内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二条凡入井的电气设备,经防爆检查员检查,检查合格后,粘贴设备入井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第三条每周星期六,随同全矿安全大检查对全矿机电运输系统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求设备使用单位限期进行整改。
第四条设备发现一处失爆的,对责任单位处500元罚款。
第五条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受到破坏的电气设备,应立即处理和更换,不得继续使用。
第六条运行中的防爆电气设备,应进行编号,实行牌板管理。有故障的设备,应有专人负责,进行更换或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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