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修旧利废是降耗增效的一项有力措施,为进一步降低修理费用,提高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修旧利废范围
1、利用检修或改造拆下来的废金属结构件,改制成其它结构件节约新钢材消耗的项目属修旧利废范围。
2、利用已报废设备中能用部件或零件进行有效拼凑或改进能再次投入使用的项目属于修旧利废范围。
3、检修过程中拆换下来的总成件的修复(包括各类液压缸、减速机、及各类设备总成) 。
4、各类阀门的修复再利用。
5、各种液压元件的修复。
6、各种托辊、滚筒的修复。
7、废旧电缆、电线的回收利用。
8、废旧管路、管材、管件、法兰、金属型材料的回收再利用。
9、正常保养、维修、换件不属于修旧利废范围。
10、报废旧件必须经生产科、供应科、财务科鉴定后方可报废。
第三条凡是损坏的所有设备,不论大小, 交旧领新,如发现私自隐藏、丢弃废旧物品现象者,一次处100元罚款。
第四条凡属正常维修设备、部件应主动组织进行维修,不得任意拆卸、毁坏、丢弃、否则酌情处50~5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