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锅炉及其它容器的管理,防止设备和人身事故的发生,确保长期安全运行,保护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锅炉及其它压力容器管理职责范围
1、机电矿长对锅炉及其它压力容器的管理和技术负全面责任。
2、机电科、机电队负责组织下列管理工作;
(1)负责锅炉及其它压力容器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管理;
(2)负责组织校检锅炉及其它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检验,负责收集锅炉及其它压力容器校检报告及登记证书的档案资料;
(3)负责协调锅炉及其它压力容器检查、检验工作,落实检修计划的实施;
(4)负责参加锅炉、压力容器的验收工作;
(5)负责监督检查司炉工对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维护情况;
(6)组织锅炉及其它压力容器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并对事故预防措施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8)负责办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证;
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检验和修理。
1、锅炉及其它压力容器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2、锅炉及其它压力容器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压力、温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不得随意修改原设计的工艺条件,严禁超温超压运行。
3、锅炉及其它压力容器大检修后,经质量技术检查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用。
4、锅炉及其它压力容器,检验按相应的检修规程执行。
5、锅炉及其它压力容器所配备的安全装置,如安全阀等,应定期检查、校对,严格遵守安全阀等管理规定。
6、加强锅炉及其它压力容器的防腐工作。表面要经常保持油漆的完整,不允许有锈蚀情况存在,内部防腐层在检修时要认真检查,保证防腐层完整无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