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机电设备的润滑油脂,每月末由使用单位提出下月油脂计划,交机电科油脂管理组统一编制全矿下月油脂计划。
第二条计划审批后,交供应部门按照机电设备所需的油脂规格、型号统一购置。
第三条购置的润滑油脂必须符合要求,必要时,需经有关部门化验,达不到技术要求的油脂,严禁发放使用。
第四条大型固定机电设备的润滑油脂,应根据设备有关技术要求,由使用单位编写润滑油使用办法。
第五条采掘机电设备的润滑油,必须编写在机电设备包机制司机的岗位责任制中。
第六条检修(大、中、小修)后的机电设备的润滑部分,必须按设备说明书中规定的油脂牌号添加润滑油脂,并在设备检修卡片内注明,以备检查。
第七条机电设备的润滑部分,包括油类、油脂、油温、密封、机械部分等都必须达到完好标准要求。
第八条使用中的机械设备应按照机械润滑规定的技术要求,及时更换。
第九条润滑油脂在库房存放一年以上者,应送化验部门重新检验油品质量,未取得合格证者禁止发放使用,并应及时采取技术处理措施。
第十条做好废油回收工作,回收的废油要用专用油桶,适当分类存放,作好标记。有条件可进行废油再生,试验合格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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