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机电科按设计要求提供阻燃皮带的规格、型号、数量、到货时间等计划,经领导审批后,报供应科执行。
第二条供应科按计划要求积极组织货源,按时到货。
第三条阻燃胶带必须有试验和合格证等相关资料。
第四条投入使用前必须做阻燃试验,并有出厂试验报告,合格后方可使用,否则由供应科负责退货。
第五条 全矿井下使用的各种阻燃胶带由机电科管理,管理员掌握胶带的使用动态。
第六条胶带的(回收旧带)验收工作由机电科负责,使用或安装单位领用胶带,必须有机电科、供应科审批后方可支领,不经审批不得随便支领。
第七条 井下不用的各种胶带要及时回收上井交库房。
第八条旧胶带缩减回收时,严禁随便割断,要保证每卷的一头带卡,卡头剩余长度不得超过50毫米。
第九条未经机电科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皮带做牌板、挡风墙,或做其它用处,一经发现,对负责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罚或按原价赔偿。
第十条 每项工程结束后,机电科要对使用单位的胶带进行结算,回收率达不到90%的,要进行处罚或按丢失赔偿。
第十一条机电科积极督促安排检修单位做好胶带的更新工作及新皮带出库后的打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