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当班人员每二小时(主管领导每月,管理人员每周)至少对锅炉设备(锅炉房内)进行一次巡回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填入运行(锅炉安全运行)记录。
第二条巡回检查内容:
1、水位、压力,蒸汽温度在规定范围内。三大安全附件、保护装置和仪表灵敏可靠,无泄漏现象。
2、受压部件可见部位无鼓包、渗漏、变形、炉内燃烧工况良好、无漏水、漏汽现象。
3、炉墙、炉拱、炉门、看火门无破损,完整牢固。
4、管道、阀门无泄漏(包括内漏),阀门开关灵活。
5、炉排及转动机械无摩擦异常响声,油位正常,轴承冷却充足,并注入了润滑油。
6、锅炉进水系统、出渣系统、烟灰系统、水处理设备。
第三条如有异常情况,必须增加巡回检查次数,随时掌握运行情况。
第四条巡回检查时应遵守安全规章制度,集中思想、看、听、摸、嗅设备各方面情况。对各主要设备(含水处理)应绕周巡视。
第五条巡回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记入运行记录中,并汇报有关部门人员,通知检修人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应报主管领导。
第六条锅炉房照明良好,道路通畅。
第七条巡回检查线路。
电控柜→压力表,水位表→安全阀→上煤装置→炉排→燃烧状况→炉墙(门)→出渣机→鼓引风→烟风道→除尘器→水泵→储水池→水处理设备→排污阀→各类阀门→分汽缸→电控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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