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实现运输系统的安全管理,凡发生运输事故的,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原则,组织“追查处理”,分析事故原因,为避免同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运输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及时组织抢修抢救,还要按程度逐级上报。
第二条发生一般运输事故时,事故单位要向矿调度室、安检科汇报,在规定的期限内将事故报告交安检科。
第三条 发生重大、特大运输事故时,矿调度、安检科要向公司有关部门汇报。
第四条 对于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由安监检科两日内形成事故报告,报公司。
第五条 对于发生人身伤害或非伤亡事故的,由安检科牵头主持召开事故分析会。
第六条 事故单位相关人员要详细介绍事故发生的经过、处理过程,与会人员对出现的事故进行分析。
第七条由安检科做好事故分析记录,根据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及今后采取的整改措施,并落实责任,拿出处理意见,最终形成事故报告,并以通报形式下发,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吸取事故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