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煤矿公章由综合部负责管理,科室专用章等由综合部统一下发到各科室,各科室负责人指定专人进行管理。
第二条 全矿的公章由综合部统一负责刻制、启用、停用、存档和销毁工作,并将印模及登记本留存保管好,以便备查。
第三条 公章保管者必须对公章进行妥善保管,存放加锁,严格执行用印或借印程序,手续完备,不得随意将公章带出单位,更不得转借给他人使用,凡未经领导批准私用印的,追究当事人责任并给于严肃处罚,如发生遗失,应及时报告矿领导并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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