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
1.各部门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为年度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全年专题研究会不少于3次(要有研究、解决具体问题的决定、决策)。
2.层层签订综合治理责任书,签状率达100%。
3.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工作制度、计划、奖惩制度健全,组织进行半年、年终自查。
4.广泛开展综合治理宣传活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积极开展创建安全单位活动。
5.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全面完成目标责任,制定本单位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和档案。
6.现金、贵重物品要按规定存放,设备物资要按规定保管,严防被盗案件发生,按规定设安全消防制度、档案,把责任确实落实到每个岗位职工。
7.无刑事案件,无违法犯罪。
8.无“三违”及其它违反矿规矿纪行为。
9.无治安灾害事故(治安灾害事故包括:火灾、爆炸、中毒、车辆肇事和伤亡事故等、无“六害”案件)。
10.各单位雇佣的临时人员,必须符合暂住人口管理规定,并向矿申报人员名单。
第二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奖惩规定
(一)为确保我矿生产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严格内部管理制度,狠抓安全创建工作,全面落实综合治理各项措施。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对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作出下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预防、制止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显著的奖励200―1000元。
2.积极调解民间纠纷,消除不安定因素成绩显著的奖励200-500元。
3.对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有功的,奖励200-1000元。
4.见义勇为、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奖励200-1000元。
5.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有其它突出贡献的予以奖励。
(三)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1.因教育管理工作或安全防范措施不力,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的单位的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各处以500-5000元的罚款。
2.单位员工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处以2000-10000元的罚款。
3.外来施工单位不及时申报本单位人员名单,违反暂住人口管理规定,雇佣无“三证”人员的,处以500-2000元罚款。
4.打架斗殴、酗酒闹事、辱骂他人等因其不良后果的,对当事人处以50-200元的罚款。
5.扰乱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当事人处以50-200元的罚款。
6.有违反矿规矿纪,不服从管理的处以50-200元罚款。
7.参予“黄、赌、毒”等“六害”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同单位和个人的政治荣誉、经济利益结合起来,同单位主要领导的政绩考核、评先受奖结合起来。
(五)全矿综合治理工作在矿综治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负责日常工作。
(六)所罚款额全部上缴矿财务,用于综合工作的专项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