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入井需使用矿灯人员,必须持牌单位证明到灯房办理。
第二条 值班人员严格执行矿灯的三对号制度(即灯牌号、灯架号、矿灯号)凡领取矿灯者,必须持灯牌领取,矿灯号和灯牌号必须一致,无牌者或灯牌者与持牌人不符者一律不发。
第三条 入井人员升井后应马上交回矿灯,禁止私自保存或把矿灯转借他人,若领取人员不听劝阻,值班人员应立即向领导汇报,并酌情进行处理。
第四条 领灯人员在领到矿灯后应详细检查矿灯或是否有缺陷或损坏处,若有立即向值班人员声明,值班人员应马上处理。
第五条 收回矿灯时,值班人员应进行仔细检查,若发现矿灯有损坏,按相关规定让其进行赔偿。
第六条 若灯牌丢失,持牌人员应立即向灯房值班人员声明,并持单位证明到灯房补牌,并缴纳牌费5元。
第七条 灯房值班人员因不负责任,擅离职守造成丢灯、丢牌或发出的矿灯不完好,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各用灯单位掌握好井下人员流动情况,调离井下人员要与灯房取得联系,交回灯牌。井下新增人员一定要提前与灯房取得联系,办理领灯手续,准备矿灯。凡因用灯单位人员流动未与灯房联系,未交回灯牌一律由用灯单位照价赔偿。
第九条 持牌人员因丢牌造成别人冒领丢失矿灯,一律由持牌人员照价赔偿。
第十条 为确保矿灯的寿命,矿灯放电时间为八小时,凡因工作需要超过八小时的,应来灯房换灯,严禁下班不交灯,凡超过十五小时不交灯者,一律按损坏矿灯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