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自救器由灯房在通维队的指导下进行收发管理。
第二条 灯房要建立好自救器台账和自救器收发记录,详细记录自救器的收发情况,如有丢失、损坏等情况时,要记录在备注栏内,并通知通维队进行处理。
第三条 综合部要加强对灯房人员的管理,灯房工作人员要加强自救器的收发管理,由于工作疏忽而发生自救器丢失等现象时,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条 综采队员工的自救器要固定编号,由员工自行携带和保管,除此之外,其他单位的人员一律实行当班领交制度,对不执行当班领交制度的人员每次处以50元的罚款。
第五条 各单位要教育职工妥善保管好自救器,防止丢失和损坏,无特殊情况,不得打开自救器、不得损坏铅封,否则处以100元的罚款。
第六条 调出本矿的人员有调出前所在单位负责人将自救器收回。新调入本矿生产单位的人员有通维队出具自救器发放的签字手续。
第七条 综合部每季度配合通风科、安监科、标效实验室搞好每季度自救器的校检工作。
第八条 对自救器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通维队核实后,落实责任和处罚,出具处罚单据,交受罚单位(个人)和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