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专用库房的金属库房门,必须配备两把锁,保管人员各持一把锁匙,凡进入库房工作时,必须双方保管员同时到达库房方可开启、关闭库房门,保管员必须妥善保管锁匙,随身携带。
第二条 凡购进的民用爆炸物品入库时,必须有专职负责该库的保管员(双人)负责验收入库,验收时,应凭随货发票、入库单核对品名、规格、数量、包装、质量等是否相符、良好,如合格保管员(双人)方可填写入库登记,签名办理入库手续。
第三条 凡是到库房领取物品的,必须持爆破员证件和安监科签字的火工品领料单,交由保管员(双人)核对品名、规格、数量,然后保管员(双人)按规程提取爆破物品出库,保安负责领退货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工作要严肃认真,在物品入库的搬运、摆放过程中要严加注意,避免其受到损坏,如在搬运、摆放过程中受到损坏,要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 保管员(双人)凭领取人的领料单如实发放,若领料单上部门负责人或领导未签字、字迹不清、被涂改的,保管员(双人)有权拒绝发放物品。
第六条 任何人不办理领料手续不得以任何名义从库内拿走物品,不得在货架或货位中乱翻乱动,保管员(双人)有权制止和纠正其行为。
第七条 库区要严格保卫制度,禁止非本库人员或领料人擅自入库。
第八条 各单位应制定固定领取负责人,发放时保管员(双人)必须与领取人在库房指定位置办理手续,当面点交清楚,防止差错出门。
第九条 所有发物凭证,保管员(双人)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第十条 库房部门负责人每月对库房进行一次检查,保管员(双人)对库存及领取情况每月与财务部进行核算,并形成月报,做到“账、卡、物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