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火工库存放爆破材料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各种雷管的木箱必须码放在货架上,其它爆破材料放在木垫板上。
第二条 禁止在货架上叠放雷管。
第三条 库区必须由专人看管发放,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内。
第四条 爆破材料的发放必须账、物、卡对口清楚,交接手续齐全。
第五条 变质和性能不详或过期的爆破材料,一律不得发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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