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确保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第二条 企业治安机构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开展消防设施维护、灭火器具配置更新、操作技能培训等工作。
第三条 库房保管员、护卫人员应熟练掌握消防器材、设施的使用与维护知识,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做到每月必须检查一次,确保所有消防器材完好,并能正常使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为企业重点防火部位,库区内禁止烟火,单个储存库配备至少两个5kg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
第五条 储存库门口8m范围内不得有枯草等易燃物,储存库区内严禁堆放易燃物和种植高棵植物;储存库区内以及围墙外15m范围内不应有针叶树和竹林等易燃油性植物。
第六条 随时保证储存库区消防水池储水量不少于15m3。
第七条 库房保管员和护卫人员按规定对库区相关设施、器材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自己不能处理时,立即向企业安全部门或上级领导汇报。
第八条 任何人严禁将烟火、手机、可燃物、易燃物等带入库区。库区内动火、动焊作业必须经企业安全部门批准,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确保万无一失,确定专人监督作业,并严格限定动火区域,做到人走火灭、人走物清;火种及可易燃物不许在库区过夜。
第九条 健全企业防火档案,将炸药库、雷管库、发放间作为关键的危险点和重点防火部位,制定消防灭火预案,并进行演练。
第十条 火工品管理员任何时候不得脱岗。
第十一条 当发生火灾时,有关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扑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