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矿山安全法》《职业防治法》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二条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人员和仪器,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总粉尘、呼吸性粉尘)浓度应符合下表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1.粉尘危害的日常监测管理。
(1)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要求。
粉尘种类 |
游离 SiO2 含量/ % |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mgm -3 ) |
|
总尘 |
呼尘 |
||
煤尘 |
<10 |
4 |
2.5 |
矽尘 |
10-50 |
1 |
0.7 |
50-80 |
0.7 |
0.3 |
|
≥80 |
0.5 |
0.2 |
|
水泥尘 |
<10 |
4 |
1.5 |
(2)粉尘监测采样点的选择和布置要求。
类别 |
生 产 工 艺 |
测尘点布置 |
采煤工 作面 |
司机操作采煤机、打眼、人工落煤及攉煤 |
工人作业地点 |
多工序同时作业 |
回风巷距工作面 10-15m 处 |
|
掘进工 作面 |
司机操作掘进机、打眼、装岩(煤)、锚喷支护 |
工人作业地点 |
多工序同时作业 (爆破作业除外) |
距掘进头 10-15m 回风侧 |
|
其他场所 |
翻罐笼作业、巷道维修、转载点 |
工人作业地点 |
地面作业 场所 |
地面煤仓、储煤场、输送机运输等处进行生产作业 |
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 |
|
|
粉尘监测采样点布置
(3)粉尘监测人员及设备配备。
粉尘监测人员及监测仪器配备表
测尘点数量 |
测尘人员数量 |
测尘仪器数量 |
|
<20 |
≥1人 |
≥2台 |
|
20~40 |
≥2人 |
≥4台 |
|
40~60 |
≥3人 |
≥6台 |
|
>60 |
≥4人 |
≥8台 |
|
地面工厂 |
≥2人 |
大于等于4台 |
|
(4)粉尘监测周期。
粉尘检测周期表
监测种类 |
监测地点 |
监测周期 |
呼吸性粉尘 |
采、掘(剥)工作面 |
1个月1次 |
总粉尘浓度 |
|
1个月2次 |
定点呼吸性粉尘 |
|
1个月1次 |
粉尘分散度 |
|
6个月1次 |
游离SiO2 |
|
6个月1次 |
第三条 高温危害的日常监测管理。
1.煤矿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2.有热害的井工煤矿应当采取通风等非机械制冷降温措施。无法达到环境温度要求时,应当采取机械制冷降温措施。
3.进行高温监测时,作业场所无生产性热源的,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存在生产性热源的,选择3-5个测点,取平均值。作业场所被隔离为不同热源环境或通风环境的,每个区域内设置2个测点,去平均值。
4.常年从事高温作业的,选择在夏季最热月份测量;不定期接触高温作业的,选择在工期内最热月份测量作业环境热源稳定时,每天测3次,工作班开始后及结束前0.5h分别测1次,工作班中间测1次,取平均值。
第四条有毒有害气体日常监测。
1.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管理机构。配备专人和专用仪器,按规定开展有毒有害气体检测。煤矿作业场所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限值如下:
化学毒物名称 |
最高允许浓度(%) |
一氧化碳CO |
0.0024 |
氧化氮(换算成二氧化氮NO2) |
0.00025 |
二氧化硫SO2 |
0.0005 |
硫化氢H2S |
0.00066 |
2.化学毒物监测时应选择有代表性的作业地点,其中应包括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作业人员接触时间最长的作业地点。采样应在正常的生产状态下进行。在不影响作业人员工作的情况下,采样点要尽可能靠近作业人员,空气收集器尽量接近作业人员工作时的呼吸带。
3.氮氧化合物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硫化氢至少每月监测1次,煤层有自然倾向的,根据需要随时监测。
第五条噪声危害的日常监测管理。
1.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管理机构,配备或聘请有资质的部门开展噪声监测工作。
2.煤矿作业场所噪声半年至少监测1次。
3.煤矿作业场所的监测地点主要包括:井工矿的风动凿岩机、风镐、局部通风机、煤电钻、乳化液机、采煤机、带式输送机、运输车等地点。在每个检测地点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