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职业病防测法》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的要求。为了预防职业病危害因素对职工健康的损害,避免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结合我矿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预防监测管理机构。
第二条接触职业病危害(粉尘、高温、有毒有害气体、噪声)人员的健康监护内容主要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检查和信息管理。
第三条我矿委托有资质的经自治区煤监局备案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一次检测评价。并将其结果向从业人员公布。
第四条 要按《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的要求。开展粉尘、有毒有害气体、高温、噪声的日常监测工作,并将其结果向从业人员公布。
第五条 要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从业人员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在岗期间定期检查,和离岗时健康检查,其费用由煤矿企业承担。
第六条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应按照下表执行。
接触有害物质 |
·检查对象 |
检查周期 |
煤尘(以煤尘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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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岗人员 |
2年1次 |
观察对象、 Ⅰ期煤工尘肺患者 |
每年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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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尘(以岩尘为主) |
在岗人员、观察对象、 Ⅰ期矽肺患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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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 |
在岗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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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 |
在岗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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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毒物 |
在岗人员 |
根据所接触的化学毒物 确定检查周期 |
接触职业危害作业退休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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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要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日常监测资料、体检资料以及相关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资料、信息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监护档案、并进行微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