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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10-09 13:47 来源:煤矿安全网 职业 职业病 诊断 鉴定 报告 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为了防治职业病,保护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要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健康检查,检查费用由企业承担。检查周期按下表执行;

接触有害物质

·检查对象

检查周期

煤尘(以煤尘为主)

在岗人员

2年1次

观察对象、

Ⅰ期煤工尘肺患者

每年一次

岩尘(以岩尘为主)

在岗人员、观察对象、

Ⅰ期矽肺患者

噪声

在岗人员

高温

在岗人员

化学毒物

在岗人员

根据所接触的化学毒物

确定检查周期

接触职业危害作业退休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健康检查中发现职业病、疑似职业病例的,应当通知本人。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条 职业病诊断应到自治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

第四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第五条 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第六条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诊断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七条 用人单位要为职业病诊断鉴定,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的真实资料。

第八条本矿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人时,本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复查。

第九条 对于不适宜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十条 职业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本矿职工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如本矿职工未参加工伤社会保障的。

第十一条 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本矿承担。如果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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