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广大职业人群的身体健康,保证职业卫生档案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更好地为煤矿员工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特制定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资料的归档范围:
第一条职业卫生档案归档范围
1.基本情况
(1)单位名称、企业性质、上级主管单位名称、矿址、通讯方法、法人代表姓名及其他的企业基本信息;
(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状况;
(3)主要产品;
(4)生产的工艺流程、设备布置等;
3.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
4.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报告或建设项目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5.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职业卫生专篇、职业病危害评价、设计审查、卫生防护设施验收资料;
6.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现场应急救援设施设置、维护
使用情况资料;
8.既往的职业危害与职业危害事故资料。
9.职业危害因素超标的整改措施。
10.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记录及报表
11.职业危害申报现场核查意见书。
第二条 档案的借阅:
1.各有关科室、单位、个人查阅档案资料,须持单位介绍信或征得主管领导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对所查内容、利用目的作详细登记,必要时提供复印材料。
2.档案原始材料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须外借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进行。
3.对借阅的档案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得拆卷、标记、涂改档案资料,归还时保证档案完整无损。